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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公务卡
简介收费标准领用合约使用指南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赣州银行长征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赣州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针对各财政预算单位的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而发行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二条 公务卡可以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跨行、跨地区、跨国家的交易结算。                     
    第三条 公务卡均为主卡,不允许办理附属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各部门和网点、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长征公务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赣州银行长征公务卡是具有信用消费、特惠商户刷卡优惠、循环信贷、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六条 持卡人凭长征公务卡可以在各收单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处购物消费、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等自助终端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
第三章 申领条件和申领手续
第七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各财政预算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推荐均可申领公务卡。
第八条 各财政预算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公务卡时,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遵守《赣州银行长征公务卡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同时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预借现金及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及追索费用等)。
第十一条 持卡人申请公务卡时一律选择凭“密码+签名”消费,领到公务卡时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时,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请务必保管好自己的卡片,谨防卡片遗失或被盗用。
第十二条 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限为3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即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账户和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公务卡同一账户的授信透支最高合计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或遵从人民银行和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核定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取得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持卡人个人消费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为:上期欠款金额、本期利息、本期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透支消费款。
第十八条 公务卡累计透支取现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的50%,每日累计透支取现额度为2000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销卡手续后,仍须承担清偿被注销公务卡的一切债务。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发卡机构、收单银行和监管机构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 INTERNET )上使用公务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卡机构对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每期账单持卡人需要偿还的最低金额即是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 + 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 + 全部预借现金 + 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 各项费用和利息。如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自记账日起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记收利息直至清偿为止,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未还最低还款额和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滞纳金/超限费。
第二十六条 公务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或致电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及时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发卡机构将对挂失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相关方面查询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依法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规、《赣州银行长征公务卡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公务卡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公务卡。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务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持卡人公务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均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停止持卡人公务卡的使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时的质押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或公布有关公务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申请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的要求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期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2个月内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划扣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制定的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公务卡。
(二)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卡片和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赣州银行制定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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